山东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及验收标准》DB37/T 5166-2020属于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中文名: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及验收标准,英文名:Standard for quality testing and acceptance ofintelligent building systems,标准号:DB37/T 5166-2020,发布日期2020-06-28,实施日期2020-10-01,中国标准分类号P32,国际标准分类号91.120.10,技术归口: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发布部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及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quality testing and acceptance ofintelligent building systems
DB37/T 5166-2020
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5243-2020
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省电子信息产品检验院
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0年10月1日
前言
根据 2015 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缩略语、3.基本规定、4.智能化集成系统、5.信息接入系统、6.用户电话交换系统、7.信息网络系统、8.综合布线系统、9.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10.卫星通信系统、11.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2.公共广播系统、13.会议系统、14.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15.时钟系统、16.信息化应用系统、17.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20.应急响应系统、21.机房工程、22.防雷与接地系统。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29号,邮政编码:250031,联系电话:0531-85595369,邮箱:sdikyzns@163.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省电子信息产品检验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站、泰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服务站、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中心、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烟台市业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山东华埠特克智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正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建研科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朗坤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1 总则
1.0.1 为加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及验收活动,保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智能工程质量的检测检验及验收。
1.0.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及验收活动必须保证行为公正、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程序规范。
1.0.4 智能化系统必须保证自身正常运行和人身、设备安全1.0.5 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检验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缩略语
2.1 术语
2.1.1智能建筑 intelligent building
以建筑物为平台,基于对各类智能化信息的综合应用,集架构、系统、应用、管理及优化组合为一体,具有感知、传输、记忆、推理、判断和决策的综合智慧能力,形成以人、建筑、环境互为协调的整合体,为人们提供安全、高效、便利及可持续发展功能环境的建筑。
2.1.2 集成系统 systemintegration(SI)
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如个人电脑)、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使资源达到充分共享,实现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
2.1.3 系统检测system checking and measuring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自检完成并经过试运行后,采用特定的方法和仪器设备对系统功能和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给出结论。
2.1.4 整改 rectification
对工程中的不合格项进行修改和调整,使其达到合格的要求。
2.1.5 第三方检测 third-party testing
由处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外的一方,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和合同所进行的检测活动。
3 基本规定
3.1般规定
3. 1.1智能建筑工程应经过质量检测合格后验收使用。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应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并经过计量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组织实施。3.1.2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应从子系统或者单个设备的性能检测开始,到整个建筑物内各个系统综合集成功能的检验结束。检测检验应以系统综合运行功效为主,以子系统及设备性能为辅。
3.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范围,应包括工程设计文件和建设实体中所含有的所有智能化系统,并不限于本标准规定的检测检验系统和参数。检测合同应该明确规定检测内容和依据标准等具体要求。
3.1.4 智能建筑工程检测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其合格判定依据应按以下顺序排列:
委托检测检验合同文件约定;
工程招投标文件要求:
3工程设计文件要求;
产品设备技术文件指标;
本标准规定,
3.1.5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检验相关记录和报告应逐步归人工程档案。
3.1.6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验收应按照先分项工程、再子分部工程、最后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填写《分项工程检测记录》《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和《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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